【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將從9月起針對原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視為農地)案件進行清查,如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所有權人務必要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否則該筆土地再移轉時,即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因都市計畫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是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在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若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在移轉給自然人時,可檢附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上述土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稽徵機關予以列管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有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應在通知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且不得再次違規,否則將來再次移轉時,縱使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並特別提醒,上列土地未作農業使用違規情形,於配偶間相互贈與時,該違規情形必須合併計算,請土地承受人特別注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民眾若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843、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126。
新聞稿聯絡人:土地稅科承辦人蔡小姐 聯絡電話05-3620909轉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