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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移用牌照會被處罰鍰,免稅車也不例外

更新日期:114-08-2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領牌後,不可將該車牌照拆下借供其他車輛懸掛使用,也不可懸掛他車牌照行駛,被查獲將處以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縱使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也不例外。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最高達新臺幣15萬元,不論是免稅車輛將牌照借供他車懸掛或是懸掛他車牌照,一旦查獲,雙方車輛均會受處罰鍰,所以切勿將牌照移用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請民眾特別注意。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