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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更新日期:115-01-30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擴大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量能,財政部於114年12月30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供園舍、辦公或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地,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所稱「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公共化托育服務機構」,則包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定設立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依衛生福利部核定「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辦理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稅務局說明,只要供園舍、辦公或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地,且實際用於教保或托育相關用途,無論是由中央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政府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皆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供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房地如符合減免規定,應於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及9月22日,適逢例假日順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減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至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03-5225161轉422~43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