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有塊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免徵地價稅,因鋪設水泥並劃設停車格使用,而遭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改依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王先生認為鋪設水泥並劃設停車格皆非本人所為,財稅局改課並不合理,因而請納保官進行溝通與協調。
臺南市財稅局納保官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而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納保官告知王先生,因該地已被鋪設水泥並劃設停車格,並非未作任何使用,已不符免徵地價稅規定;又地價稅以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而土地所有權人必須自己負責土地之維護與利用,即使被不法占用,可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並不能以鋪設水泥、劃設停車格非自身所為,而主張免除地價稅繳納義務。
納保官提醒王先生,土地遭他人占用,除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外,倘嗣後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可重新申請減免地價稅。
納保官提醒,稅捐爭議免煩惱,納保官是咱稅務好厝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