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年度間取得土地,由誰負擔繳納地價稅?

更新日期:110-1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趙先生於今年7月初買了1筆大肚區土地,近日來電詢問地價稅是不是只要繳納剩餘月份就好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11月1日起1個月內徵收當年度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亦明定各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所以趙先生於今年7月初取得土地所有權,雖然至年底持有期間約僅半年左右,但為本年度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額。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