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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期房屋稅出租房屋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

更新日期:114-05-06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財政部於4月25日宣布自住房屋辦理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延長至今年6月2日,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出租房屋部分,臺南市於今年4月28日函報財政部建議比照自住房屋延長申報期限,獲財政部肯認於日前公布延長至114年6月2日。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2.0新制提高多屋、空置或未有效利用的非自住房屋稅率,由1.5%~3.6%調升為3.2%~4.8%,並按全國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但為鼓勵民眾將空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促進房屋有效利用,除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作為社會住宅,稅率維持1.2%外,房東將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亦適用較低稅率1.5%至2.4%,若委託包租代管,且契約達一年以上之住宅,符合租金標準者可不計入非自住戶數計算,適用單一優惠稅率1.5%。

    財稅局說明,臺南市113年住家用租金標準為:(1)105年7月1日起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2)105年6月30日以前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舉例說明:甲君所有臺南市A屋,105年7月新建完成,出租作住家使用,假設A屋的住家用房屋評定現值為8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200萬元,依上述公式,則該屋租金標準為全年租金收入新臺幣10萬4,000元。

    財稅局呼籲,民眾出租房屋倘符合上述規定,請於114年6月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並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適用較低稅率課徵,並請同時於今年5、6月時申報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至房屋供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使用,係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依主動依通報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不用提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