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移轉後2年內原贈與人死亡,該筆土地經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配偶再次移轉該筆受贈土地時,是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張三原持有A地號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為66年10月每平方公尺30元,97年9月以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給配偶,嗣張三於99年1月死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之贈與需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配偶於114年申報移轉A地號土地,原申報之前次移轉現值為66年10月每平方公尺30元,經該局請申報人提供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證明A地號土地已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前次移轉現值則可以改以繼承時即99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元核計土地增值稅,可大幅降低應繳納的稅賦。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情形,請記得於土地申報移轉時,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供核,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電話:總局(03)5518141轉433至437、439或竹東分局(03)5969663轉311至313,將有專人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