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民眾臨櫃反應土地已辦完繼承登記,於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時發現地上房屋仍為過世的母親所有,才發現當時辦理繼承登記時,以為沒有房屋所有權狀的未保存登記建物,也會在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後一併變更,而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納稅義務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民眾辦理房屋繼承案件時,如為已登記建物,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事宜;如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辦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填寫申報書並檢附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繼承系統表或經法院核准之拋棄繼承權核准函(無人拋棄者免附)及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