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年各大專院校外籍學生人數增加,部分外籍學生在臺就學期間購買機車(151cc以上)或汽車代步,離校或畢業離境時,因未辦理車籍地址變更、車輛過戶或報廢手續,導致欠繳使用牌照稅,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此外,亦有學生將居留證借給他人買車,或私下將車輛交由學弟妹使用,後續因而欠繳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稅務局說明,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1條、第13條及第15條規定,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未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若所有權轉讓或不再使用,應依法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或報廢登記。外籍學生若將車籍地址登記為學校,畢業離校後若未向監理與稅務機關申請變更通訊地址,稅單仍會寄往原通訊地址;如未依限繳納稅捐,稅務機關依法須移送強制執行。若外籍車主離境1年以上且居留證逾效期,監理機關將依法註銷其名下車輛牌照,該車輛如果仍繼續行駛公共道路遭查獲,將責令車輛使用人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許多外籍學生誤以為「返國離境」或「將車輛留給朋友」即可免除納稅義務,事實上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車輛登記所有人。若將個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借給他人登記買車,或私下讓渡車輛卻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一旦發生欠稅或違規罰鍰,依法仍會向登記車主(外籍學生)追討。
稅務局特別提醒,外籍學生畢業離校或地址異動時,務必記得主動向監理機關及稅務機關辦理車籍與通訊地址變更。若車輛老舊不堪使用,應辦理報廢;若轉讓他人使用,一定要辦妥過戶登記,勿將居留證借予他人買車,以保障個人權益。
民眾或外籍學生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仍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與協助。
總 局 3326181分機2582-2585、2587
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402、407-409
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308、309
楊梅分局 4781974分機30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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