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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注意法定期間

更新日期:110-12-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可透過行政救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而所謂救濟程序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在繳納期間屆滿或核定通知書送達後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例如,民眾於110年9月28日接獲補徵5年地價稅單,該繳款書載明限繳期限至110年11月1日,直到同年12月3日始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民眾最晚應該於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即同年12月1日)申請復查。因其申請已逾法定期限,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救濟法理,會被以程序駁回。

        如果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