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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向地方稅稅捐機關辦理房屋稅名義變更!

更新日期:114-11-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接到民眾來電詢問,明明已向國稅局辦理繼承父親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為何今年房屋稅單還是父親的名字?

  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未辦保存登記(即沒有權狀)的房屋也需課徵房屋稅。繼承人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因無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以至於經常忘記向地方稅捐單位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填寫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同時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等相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該局提醒,若房屋符合自住住家用條件者,可於申辦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時一併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喔。

  如對稅務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