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已申請並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房地,若因故讓親友將戶籍遷入該屋,原有的優惠稅率是否會受影響而改按非自住用房屋稅率或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自住用房屋須符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供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之面積限制,且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高市稅進一步說明,若房地仍符合上述自住條件,僅單純提供親友「寄放戶籍」,並無實際租賃行為,該房地仍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