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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房屋有條件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5-05-1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有民眾詢門因工作原因須辦理財產信託,她詢問辦理信託之房屋,是否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呢?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信託種類依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分為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而符合下列情形,且在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全國在3戶內者,即可申辦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自益信託(即受益人為委託人):房屋實際係供受益人(即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作為出租及營業用途外,並且須有受益人(即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二、他益信託(即受益人非委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條件者,受益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分為身心障礙信託及遺囑信託:

(一)身心障礙信託:

    1.受益人是委託人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障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規定的病人;或受益人為委託人未成年子女。

    2.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第三人。

    3.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

    4.無出租、無營業之情事,且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

(二)遺囑信託:

   1.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

   2.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該信託目的。

   3.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

   4.該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其他要件符合上述自住相關規定。此類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該局表示,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全國3戶內,其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而如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持有全國單一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其適用稅率可降至1%。

         稅務局補充說明,民眾如符合以上條件,須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提出申報(也就是說,房屋稅應於每年3月22日以前,如遇假日則順延),才能自當年期起適用優惠稅率,如逾期申報,則將自次年期起適用。

         如果您還有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ㄧ步了解,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03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劉峻佑

連絡電話:2433-1888轉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