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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應如何課稅?是否需要申報設立稅籍?

更新日期:114-07-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稅自114年期起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開徵(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如果民眾有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但若於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則併入次期課徵。

財稅局提醒民眾,如有新建、增建或改建情形,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以免因漏稅而受罰。

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

總局電話: 08-7338086轉212~230

潮州分局: 08-7882477轉5203~5211

東港分局: 08-8354780轉5202~5208

恆春分局: 08-8895255轉1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