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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攬契據應分別按其承攬金額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1-11-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2家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工程,與業主簽訂之共同承攬合約,如已於合約中載明各承包商承攬之承攬金額或承攬比例,則各承包商所執之合約,應分別按其承攬金額之千分之一核計印花稅。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