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拆除後,房屋稅並非自動停止課徵。納稅義務人必須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才能正式停止課稅。
財稅局進一步表示,房屋拆除應於拆除完成之日起 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查證屬實後,自拆除當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若房屋於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2月末日止拆除並完成申報,該房屋就不會計入當年度的全國持有戶數,惟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財稅局提醒民眾,房屋拆除記得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免被計入全國歸户户數,而導致其他非自住用房屋稅適用較高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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