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納骨塔及市場攤位雖然有財產價值,但皆屬特定用途建築且不屬於住家用房屋,並非供納稅義務人實際居住,依財政部114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404575420號函釋規定,單獨建物所有權狀之停車位或公共設施屬另登記於同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之其他主建物下之共有部分,係供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且不具住宅性質相同,因此納骨塔及市場攤位不納入囤房稅戶數計算。
財稅局進一步表示,雖然上述項目不計入「戶數」,但它們仍需要繳納房屋稅。例如,市場攤位如供營業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仍會收到房屋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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