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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以配偶贈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後,取得重劃土地之配偶再移轉時仍適用土地重劃減徵規定。

更新日期:115-09-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本人持有重劃完成土地,欲贈與給配偶,配偶再移轉時可否扣除重劃費用並享有重劃後第1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優惠?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1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1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配偶間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為暫時不課徵,其前次移轉現值(原地價)並未異動,故再移轉給第3人時,受贈土地之配偶仍可持贈與配偶之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申請依土地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扣除土地重劃費用及減徵土地增值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