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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日後移轉仍須課徵

更新日期:115-09-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近日接獲民眾詢問,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是否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可選擇課徵土地增值稅或申請不課徵,惟不課徵並非免稅,而是將稅負延緩至日後再移轉時課徵;如申請不課徵後,日後土地再移轉予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仍須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依規定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先前配偶贈與時未課徵的部分也會一併納入計算。

稅務局提醒,土地持有期間若公告土地現值持續上漲,日後再移轉時可能因累積土地漲價總數額增加,而產生較高的土地增值稅負,因此民眾辦理配偶間土地贈與時,應考量未來土地移轉規劃及可能產生的稅負,選擇適合的繳稅時機,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7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