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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經環保回收後,仍應完成報廢手續,始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0-12-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送交環保回收廠商回收,且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為「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並辦妥報廢手續,即可自回收證明註記拖吊日期開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辦理環保廢棄回收後,必需取得環保廢棄回收商出具之廢棄機動車輛回收單及車輛牌照,憑以向當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手續,如果未辦妥報停、繳銷、註銷或報廢牌照手續,依法仍需課徵使用牌照稅,直到車主完成相關手續才免徵使用牌照稅。

        另外,該局提醒民眾,車輛如果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仍使用公共道路,不論交通警察路檢、經照相逕行舉發或停放於公共道路之停車格內,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按應納稅額受處1倍以下的罰鍰。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