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出租住家使用者,應按其他住家用房屋課徵房屋稅,稅率至少3.2%以上,但出租有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且在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原應按3.2%課徵之房屋稅,可按1.5%~2.4%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財政部頒定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率基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上述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4戶以內每戶稅率為1.5%,5至6戶每戶稅率為2%,7戶以上每戶稅率為2.4%,倘有符合要件者在當期房屋稅開徵前40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就能大幅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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