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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留意8月31日基準日!高虹安市長提醒: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依登記日認定

更新日期:115-07-13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土地於年度中買賣移轉,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係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認定。市長高虹安表示,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只要於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即應負擔全年度地價稅,提醒民眾辦理土地交易時多加留意。

高虹安市長指出,市府團隊秉持「安居科技城」施政願景,持續推動各項城市建設與宜居政策。隨著不動產交易日益熱絡,市民朋友規劃房地買賣時,除留意契約內容及交易流程外,也應特別注意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規定。由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的時間點不同,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也會隨之改變,民眾於交易前應充分了解相關規定,才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高虹安市長說明,地價稅課稅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以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若於8月31日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若於8月31日後才完成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擔當年度地價稅。

高虹安市長舉例說明,市民張先生今(115)年6月出售名下房地給李小姐,雙方雖已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交屋,但因貸款及相關程序作業時間較長,須至9月初才能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於8月31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仍為張先生,因此今年度地價稅仍由張先生負擔;反之,若所有權移轉登記能於8月31日以前完成,則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即為李小姐。

高虹安市長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若於契約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依實際持有月份比例分攤,屬當事人間之私權行為,不會因此變更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此外,經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者,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例如拍賣案件拍定人在今年8月28日領得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縱使至今年9月30日才完成登記,今年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拍定人(新所有權人)。

高虹安市長提醒,如有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者,請土地所有權人把握時間於9月22日以前至稅務局網站( https://www.hcct.gov.tw )線上申請,或以郵寄、傳真、臨櫃辦理,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若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後續免再申請。

民眾如有稅務疑問,可至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打03-5225161分機422至43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