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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住家房屋享房屋稅優惠,結合公證同步宣導,線上申辦輕鬆搞定!

更新日期:115-09-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上路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與「全數累進」並實施差別稅率3.2%至4.8%課徵房屋稅。但如果將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就能享有較低稅率1.5%至2.4%,房屋稅金省將近一半,讓出租房屋節稅更有感。

為維護民眾節稅權益,高市稅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證處、高雄地區公證人公會、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合作,於民眾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時,同步宣導出租住家房屋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的申辦要件、程序及檢附文件,並提醒屋主及時申辦房屋稅優惠,可直接掃描出租住家房屋享房屋稅優惠宣導單上QR-Code連結至高市稅官網線上申辦頁面,就能輕鬆完成申辦,以確保自身權益。

高市稅說明,出租房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須符合下列申辦要件、程序及檢附文件:

1.申辦要件:出租供作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2.申辦程序:

(1)於租賃契約期間所屬房屋稅課稅期別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之本處各分處申報。

(2)嗣於租賃契約期間所屬所得稅課稅年度,申報租賃所得相關內容(屋主為自然人者,務必填報房屋稅籍編號及收入總額)。

3.檢附文件:租賃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高市稅提醒,房屋如符合出租作住家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請屋主務必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申報,經核准後,當期房屋稅才能適用優惠稅率。倘對相關規定或申辦流程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