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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使用牌照稅會被罰,約定轉帳繳稅免煩惱

更新日期:112-11-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繳使用牌照稅請儘速繳清,車輛方可開上路,以免因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被查獲,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加徵滯納金」及欠稅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裁處罰鍰」,因處罰之目的、性質與種類均相同,為避免重覆處罰,有裁處上述罰鍰時,則不予加徵滯納金,例如一台汽缸排氣量1800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繳納期限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如果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除了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外,欠稅期間一旦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還會補徵原滯欠7,120元稅款外,並處以當年1月1日至該次查獲日止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但當年使用牌照稅不再加徵10%滯納金712元。

      該局提醒民眾可採用約定轉帳方式繳稅,於繳納期限最後一日才會扣取稅款,不必負擔手續費,更不會因忘記繳稅而受處罰,再次提醒民眾務必於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的存款,才能如期扣款,以免存款不足無法轉帳成功。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