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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繼承自用住宅用地,請重新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0-11-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其土地係父母贈與(或繼承取得),土地在父母名下時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為何過戶後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對於民眾的疑問,稅務局說明,土地移轉後,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即使是因贈與或繼承取得,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地上房屋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並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另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只能以1處為限(如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則不受1處限制),符合上述要件方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維護您的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逾期申請就得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以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