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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14-01-0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土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