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牌照之車輛,出廠後即須按規定期限辦理檢驗,如未依規定檢驗超過6個月,監理機關將依規定註銷牌照。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未依規定檢驗的車輛,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果使用公共道路(包括動態行駛與靜態停放)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行車安全及避免違規受罰,務必依規定期限檢驗車輛,如果車牌經監理機關註銷後,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檢驗並重領牌照後,該車輛始得使用公共道路;如果車輛不堪使用,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車體交由環保署委託之合法廢車回收廠商回收。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