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遺產分割協議書依協議成立時之價值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1-11-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陳小姐來電詢問,有關遺產分割協議書該如何計算應繳納的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繼承人所書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含房屋及土地分割在內,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該不動產價值計算,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而非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若遺產中有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或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