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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調降為「每逾3日」加徵1% ,最高10%

更新日期:111-0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確保稅收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0條第1項,逾期加徵滯納金規定由原來「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調降滯納金加徵率外,同條第2項亦明定「本條文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即在111年1月1日施行時有「欠繳應納稅捐」且「未逾滯納期間」,在施行日後繳納就可適用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到10%。有關施行日前、後繳納案件,滯納金計算方式以簡表說明如下:

滯納金計算方式簡表_(1) 

      該局特別指出,稅款逾期繳納案件之滯納金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稅務試算/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去進行試算。若您對滯納金核算有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該局電話(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