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房地,土地可依規定申請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房屋並無免徵契稅之規定,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夫妻間贈與土地或房屋有不同的課稅規定,夫妻相互贈與房屋,應由受贈人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籲請納稅人留意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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