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法院拍賣之土地以買受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更新日期:111-10-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臺中訊)民眾來電詢問,土地於111年8月19日法院拍賣取得,同年月25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並於同年9月1日辦竣土地登記,111年地價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民法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再依強制執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是以,因拍賣取得土地所有權者,係以買受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如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在8月31日(含當日)以前者,即使在9月1日之後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還是由買受人負繳納義務,但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如果係在9月1日以後,則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當年之地價稅。

        該局說明,地價稅係按年計課,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原則上以當年度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而不以其當年持有土地期間長短計算應繳納之地價稅;惟法院拍賣取得土地,如於8月31日(含當日)以前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則拍定人應繳納當年全年之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