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有民眾來電詢問,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要繳印花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房東每月收取租金,在租約上註記收款金額並簽章以示收訖者,則該租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4‰繳納印花稅。
地稅局舉例說明,倘承租人向房東承租房屋1棟,租金每月2萬元,於月初付款,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款金額,該份合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房東需依規定繳納印花稅80元(2萬×4‰=80元)。
地稅局提醒,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被查獲者,除補繳本稅外,並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倍至15倍之罰鍰,請民眾審慎檢視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是否具有銀錢收據性質,若有類此情形且漏未繳納印花稅者,請即時補繳印花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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