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民眾張小姐接獲父親114年桃園區房屋稅繳款書,主張建物實際用途為公益出租,對增建房屋部分為何以較高稅率課徵房屋稅,進而向該局納保官尋求協助。
經稅務局納保官說明,張小姐父親自77年取得房屋,一直都按住家用及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因112年8月起出租作公益出租人,合法建築物可適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至於增建建物因未取得合法建築執照,必須改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 114年房屋稅2.0實施之後,非自住住家稅率調高為3.2%。經納保官主動與業務單位討論,考量張先生年紀長,一時之間提供房屋租賃契約書有所困難,建議業務單位可直接透過公益出租人國土管理各類補貼查詢系統查調相關資料,以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重新核認,並輔導納稅人提出申請更正 ,成功將增建建物之房屋稅率變更為1.5%,圓滿解決稅捐爭議。
地方稅務局表示,該局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協助民眾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納稅人如有需要可以書面、網路、視訊等方式提出申請,官網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網址:tytax.tycg.gov.tw/專區服務),提供納稅者查詢納保官設置情形等資料,納保官受理案件均秉持納稅者權利保護精神提供協助,致力於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之間溝通諮詢服務,守護納稅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