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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裝置創業符合特定條件,地價稅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更新日期:113-01-0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隨著科技發展,個人利用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從事營業活動日益普及,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公司稅籍登記地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且該房地符合自用要件者,就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符合上述規定之土地,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