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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分期繳納,足感心!

更新日期:113-05-07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為讓有財務困難無法一次完納稅捐的民眾,可以減輕財務負擔,宜蘭縣政府訂定「宜蘭縣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地方稅辦法」,已發布施行,舒緩民眾繳稅壓力。
財政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在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補徵稅捐單筆或合計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得申請分期繳納稅捐,該辦法可適用之稅目,包括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及核定補徵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得分期繳納之期數,則依不同稅額級距規定可分2至36期繳納。
另為避免對依法如期繳稅者造成不公,依該辦法申請分期繳納者原則上須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惟為照顧實質經濟弱勢民眾,倘納稅人符合中低收入戶、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急難救助、醫療補助及非自願性離職、被減薪或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者,則免予加計利息,以減輕其經濟負擔。
財政稅務局提醒符合前述分期繳納規定的民眾,如有需要,應於規定的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外,分期繳納案件,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經核准分期後,請記得按期繳納,否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該局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強制執行。
如有地方稅分期繳納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電話03-9325101轉220-226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