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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省很大,115年3月23日前趕快來申報

更新日期:115-03-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稅新制實施後,針對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的納稅義務人,將依其全國總持有戶數適用差別稅率2%~4.8%。不過房屋所有人如果是將房屋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稅率1.5%~2.4%。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公布「114年度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本縣114年住家用房屋的租金標準為:(1)105年7月1日起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2)105年6月30日以前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民眾若想要試算出租房屋的租金標準,房屋評定現值可以參考房屋稅單上面的課稅現值或向本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公告土地現值則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線上服務/線上查詢/公告土地現值及地價查詢,點選欲查詢土地的縣市、輸入土地坐落的地段及地號即可查得。

   財稅局補充說明,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記得在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115年適逢假日順延至3月23日)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同時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才能於當期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

總局電話: 08-7338086轉212~230

潮州分局: 08-7882477轉5203~5211

東港分局: 08-8354780轉5202~5208

恆春分局: 08-8895255轉1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