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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好康再延長,臺南市免徵使用牌照稅至119年底

更新日期:115-01-15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為持續鼓勵市民選用低汙染車輛,推動永續發展並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配合中央修正『使用牌照稅法』,本市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已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持續提供市民實質稅賦優惠。

    財稅局表示,依據114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規定,公告延續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措施,免稅期間如下:

  • 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 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該局說明,凡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且車籍地址登記於臺南市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將由財稅局主動辦理延續,民眾無須提出申請,請市民安心使用。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有疑問,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