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民眾詢問在110年底訂約移轉土地,於111年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適用何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超過30日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因此欲適用110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者,須於110年12月31日前訂約,並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核課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30日才申報,則依規定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即按111年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在110年12月31日訂約,依規定應於111年1月29日前辦理申報,但因該日適逢農曆新年放假日,申報期間末日順延至放假日次日,即111年2月7日,請民眾特別留意,務必於111年2月7日前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利用網路申報系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點選申辦櫃檯/地方稅網路申報)完成土地增值稅申報,方能以110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
如對土地增值稅課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