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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鄉鎮市公所調解不動產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該調解書免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5-07-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當事人經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同意恢復登記歸還所有權人,並持該委員會出具之調解書辦理塗銷原買賣登記,該調解書非屬印花稅法規定課徵範圍。

    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證以其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契約金額1‰,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惟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課徵範圍,故免繳納印花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