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5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5月22日生效。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修法生效日起,電影、演唱會、戲劇、音樂演奏、舞蹈等藝文活動及各類競技比賽,已不再列為娛樂稅課徵項目,相關活動主辦單位無須再代徵娛樂稅,可有效減輕稅務及行政作業負擔。
稅務局說明,娛樂稅並非全面停徵,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以及財政部公告之視聽視唱場所、資訊娛樂場所、實境解謎遊戲場所、具娛樂性之射擊場所、高爾夫球練習場所、具娛樂性之動力車輛駕駛場所或設施、具娛樂性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及卡匣自動販賣機、電子遊戲機及具娛樂性之水上或空中動力設施等9大類娛樂項目,仍屬娛樂稅課徵範圍,相關業者仍應依規定辦理娛樂稅設立登記、申報及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為減輕業者行政作業負擔,針對此次修法免徵娛樂稅之對象,已主動辦理停徵作業並通知相關業者,無須另行提出申請;至於仍屬課稅範圍之業者,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
稅務局呼籲,娛樂稅修法後期盼業者能將免稅利益回饋消費者,透過票價優惠、提升服務品質或豐富活動內容等方式,吸引更多活動與遊客,一起帶動地方觀光與經濟發展。
民眾對於娛樂稅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47、148,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