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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農地,經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後,無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更新日期:114-10-20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小陳在嘉義縣太保市東勢寮段有筆農業使用之土地,該筆土地於87年8月21日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劃定為都市計畫範圍,因此變更為「住宅區」,目前已經不屬於農業用地,因此向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詢問,如目前要出售該筆土地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向小陳說明,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因都市計畫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是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在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若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在移轉給自然人時,檢附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證明文件,可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該局特別提醒,目前嘉義縣政府已發布「變更嘉義縣治都市計畫 (合併都市計畫暨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及「擬定嘉義縣治都市計畫第二期發展區細部計畫(第二階段-整體開發區)案」細部計畫,該地區土地在市地重劃公告前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仍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旦嘉義縣政府公告實施市地重劃後,即使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亦無法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若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843、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