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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房屋稅繳納證明用這招,免再檢附身分證

更新日期:112-08-21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市民朋友,申請房屋稅繳納證明、稅籍證明等課稅資料,須出示申請書及身分證文件供查驗。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機關、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及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偶有民眾來電索取房屋稅繳納證明,因電話無法確認是否為納稅義務人本人,依規定須請來電者提供身分證文件供查驗;若授權代理人代為申請,則應提供申請書、委託書(授權書)及雙方身分證等證明文件。

    財稅局指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服務項目完整,相當便利,建議市民朋友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網路服務之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ex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房屋稅/申請核發房屋稅繳納證明,免再檢附身分證,1小時內即可下載所需文件。不方便上網申請的民眾可郵寄申請書、身分證影本、代理申請委託書等書面申請;或親臨就近任一稅捐稽徵機關服務櫃臺,本人提供身分證或代理人出示申請書、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文件等,隨到隨發。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