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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僅部分營業,地價稅仍可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更新日期:113-05-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民眾黃先生來電詢問,家裡長輩最近想在四樓透天厝的一樓做生意,但很擔心這樣原已核准的地價稅自用住宅會全部取消。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以黃先生為例,如果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僅一樓營業,其餘樓層仍做為自家居住使用且戶籍仍設立於此處,這樣地價稅僅會依一樓占整體房屋比率的土地面積25平方公尺(計算方式即100*1/4)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其餘土地面積75平方公尺仍維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日後一樓若無營業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當年即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若有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