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在嘉義縣有塊農地,因投資失利遭法院拍賣,小陳便向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請教如何減輕他的負擔。
該局向小陳說明,經法院拍賣的農業用地,如果拍定人為自然人,於拍定日當時符合農業使用,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向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更進一步解釋,如果收到該局的通知後超過30日才提出申請也無需擔心,只要扣除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用證明書的作業期間後,仍在30日的期限內亦可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4月1日收到本局通知書後,4月15日向公所申請農業證明書,但拿到農業證明書時已經是5月5日了,如果同日向財稅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已逾30日了,但扣除公所作業期間後仍在30日期限內,還是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反之,若遲至5月1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最後期限)始向公所申請農業證明書,公所核發農業證明書後1天才向本局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者是5月2日才向公所申請農業證明書,這2種情形均已超過法律規定之30日,縱使取得農業證明書也無法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另外,若法院拍定且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才申請核發農業證明書,如符合上述規定,檢附新所有權人名義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可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若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832、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126。
新聞稿聯絡人:土地稅科承辦人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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