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社政機關證明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3輛的限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如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請檢附社政主管機關證明函、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加附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及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的照片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審查通過後將自申請日起核准免稅。
稅務局溫馨提醒,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徵,已繳納全年度稅款者,可退還核准日起至年底的稅款;日後若免稅條件不變,則無需每年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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