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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侵占車輛經法院判決確定,其使用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更新日期:114-08-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林小姐來電主張名下車輛遭朋友侵占不知去向,卻收到使用牌照稅及罰鍰的繳款書,稅務局應改對侵占人課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稅捐機關原則上以監理機關登記車輛的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若車輛所有人因私權糾紛車輛遭侵占,須由車主提起告訴,經法院釐清侵占事實並判決確定後,持該判決向稅捐稽徵機關主張,該車遭侵占期間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才能改向使用人課徵,侵占期間若經查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之情事,亦改對使用人裁罰。

稅務局溫馨提醒,當車輛有欠稅或逾期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情形時,會被處以罰鍰,因此民眾有類此車輛私權糾紛,應儘速訴求法律途逕解決,才能捍衛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