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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14-08-18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道路用地免徵地價稅有三要件,須同時具備「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使用的道路」及「非屬建築法定空地」,可申請道路土地免徵地價稅,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地價稅全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現況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如土地屬建築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仍無免徵地價稅之適用。然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土地,雖不能核准道路減免地價稅,但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以減輕負擔。

    為維護自身權益,如符合上述要件,請務必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 (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的地價稅就可減免;如逾期才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適用。

    若您對地價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可善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814至821、823,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111至116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