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可依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如無法親自處理,應於各階段分別以書面委任代理人辦理行政救濟。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行政救濟程序在復查或訴願階段,除本人親自辦理外,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及訴願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只要分別提出委任書,即可委任親屬或土地代書等專業人士,代替本人進行相關復查及訴願程序。但如經訴願決定後仍不服,提起稅捐行政訴訟時,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只能委任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不具備律師或會計師資格者,不得代理稅捐行政訴訟。因此,各階段代理人資格並不相同。
該局特別提醒,行政救濟各階段關於委任代理人的規定不同,委任狀不能通用,應分別以書面委任符合資格的人員,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如果對行政救濟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