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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婚前各別置產且都核准適用地價稅自宅優惠稅率,婚後財產要都繼續適用有條件喔

更新日期:114-07-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邇來民眾詢問,配偶婚前各自置產且都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婚後可以2個人的土地都續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嗎?

    地稅局說明,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地價稅,以1處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能有1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故婚前各自所有之土地於婚後應只能選擇其中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如未被擇定的另1處仍有雙方之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或成年子女任1人設立戶籍,在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部分,也可以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   

    如對地方稅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