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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增建、改建房屋課稅新規定,房屋稅課稅月數這樣算

更新日期:114-08-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於113年7月1日上路後,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持有房屋者,為當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於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則併入次期課徵。
    該局說明,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如於114年3月興建完成的房屋,雖已使用應開始課稅,但因晚於114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即114年2月28日),114年3月至同年6月之應納稅額將併入115年期房屋稅課徵,課稅月數為16個月,以此類推。
    該局提醒民眾,買賣房屋時需注意房屋稅起課年月,以免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需繳納超過12個月的房屋稅,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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